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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章 市警局里执拗的小女警

第三十一章 市警局里执拗的小女警 (第1/2页)

时间回到现在。
  
  原本穆安安就是想要尽快赶去警局,来公园赴约也不过是想和殷汐瑶说一声而已,既然现在佳人已去,倒省了道别这一步。
  
  “没啥事儿。”穆安安对朱大爷说完就准备转身离开。
  
  朱大爷却在这时拍了拍他的肩膀说道:“你别急,殷姑娘离开时还送了你点儿东西。”
  
  穆安安回过身来,发现朱大爷手里正拿着个手机。
  
  “喏,她说和你联系实在太不方便了,所以送你的礼物,她顺便手机卡也帮你买了,还充了三百块钱话费,够你用一段时间了。”朱大爷老不正经,挤眉弄眼道,“小穆啊,我看着人家小姑娘对你挺大气的啊!”
  
  穆安安完全没有注意朱大爷不正经的语气,他双手郑重接过那部手机,仔细打量了一下,才发现这是最新版的苹果x,而且怎么看也不像之前自己之前买的那个山寨货。
  
  “这么贵重的东西,我不好收吧!”
  
  孙大爷撇撇嘴道:“这是人家的一番心意,有什么不好收的?”
  
  要知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道理,穆安安穷了大半辈子了,这点儿觉悟还是有的,所以他考虑再三还是将手机还给了朱大爷。
  
  “您还是帮我把这个还给她吧。”
  
  但朱大爷并没有伸手去接,他转身就离开,只留下一句:“你小子要还就自己还。”
  
  既然朱大爷已经说了这样的话,穆安安也只得接下了这个礼物,但他决心只是暂时保管,等下次见到殷汐瑶就还给她。
  
  他打开手机,没有密码,随意的翻了翻,里面只有一条充值话费成功的短信和一个人联系人的资料,上面的署名“汐瑶”两个字。
  
  就在穆安安随意翻完想要放下手机时,却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,号码虽然是陌生号,但穆安安看完短信内容以后,立马就猜到那是谁了。
  
  短信内容:“你小子要是伤养好了,就赶紧跟我来上班,我可不想养个花钱不干事的主儿!”
  
  这明显是朱大爷发来了,穆安安看完感到有些惭愧,其实他鼻子那点儿伤早就好了,但今天一早他却并没有来上班的打算,看来还是惰性思维影响了自己,明天说什么也得来工作了。
  
  “不过话说,我的伤是怎么好的?”
  
  ……
  
  离开公园,穆安安准备前往市公安局见罗警官,不过现在这时段,坐公交车实在太挤了,去市公安局又太远,生怕等下指证时迟到,穆安安只得在路边打了个出租。
  
  一路驶向市公安局,看着路表上不断攀升的数字,穆安安一阵肉疼。
  
  “师傅,你这表是不是有问题啊?这才走了几步,都快飚到两百多块钱了!”
  
  司机透过后视镜朝穆安安的视线看去,顿时无语道:“你盯着着收音机干嘛?看这边,才十块钱不到呢!”
  
  事实证明天下的乌鸦并非一般的黑,尽管有很多出租车司机伪造价表的案例,但的出租车师傅明显不是某些社会的淤泥,一直到市公安局门口停下,也不过收了十五块钱车费而已。
  
  这还是穆安安第一次来市公安局,这里和他们小区附近的派出所明显有很大区别,不仅修的极为宽敞,来来往往的人也更多。
  
  公安局前有一片广场,穆安安顺着广场上的楼梯走到公安局门口,迈步走进公安局,映入眼帘的大厅里全是身着警服的人来来往往,还有不少身着普通服装的人在大厅里走动。
  
  他们有些人表情凝重地翻阅着电脑资料,有些人却端着咖啡在谈笑风生。
  
  这一幕和穆安安想的其实不大一样,在他眼里的警察叔叔们,每天不是在枪林弹雨中挥泪撒血,就是一块线路图前布置抓捕计划。
  
  简单一句话来描述,就是他们不是在抓坏人,就是在去抓坏人的路上。
  
  可眼前的这些警察,他们有的坐在电脑前码程序工作,有的趁着工作间隙喝咖啡提神,好像和普通的上班族也没什么两样。
  
  穆安安左顾右盼,也没有找到罗洪涛的身影,他茫然的举动被一位长相清秀,翘鼻上挂着一副黑框眼镜的小女警看个正着,那小女警便招招玉手问道:“你好,请问你是在找人吗?”
  
  穆安安闻言走到小女警跟前说道:“对,我找罗洪涛,罗警官。”
  
  小女警问道:“请问你找他有什么事吗?”
  
  穆安安想了想回答道:“罗警官叫我来指认犯人。”
  
  “你是说指认犯罪嫌疑人?”小女警问道。
  
  “有什么区别吗?”
  
  穆安安当然不知道法律规定上,只要是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,即使他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证实,也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,而不能被称作罪犯。
  
  但即使穆安安现在知道了这点,他也不会改正,毕竟他不是那种吹毛求疵的。
  
  小女警却不然,她不厌其烦的向穆安安解释了这其中的道理: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。犯罪嫌疑人,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,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,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。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。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起诉,则应称为被告人。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没被判刑的都不能称为罪犯。”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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