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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三章 借题发挥

第九十三章 借题发挥 (第1/2页)

道家认为,要退回到最完美的自然状态,就应该:“小国寡民。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;使民重死而不徙。虽有舟舆,无所乘之,虽有甲兵,无所陈之。使民复结绳而用之。甘其食,美其服,安其居,乐其俗。邻国相望,鸡犬之声相闻,民至老死,不相往来。”
  
  墨家认为,退回去是不对的,国和法本身没有错,错的是谁的国、法是否合于天志天道,要“选贤人为天子、集众义为天下法。众义即众利,法合于众人之利,以天志为规矩衡量法之善恶”。
  
  今日的审判,其实就是那天费国国都酒肆之争在道义层面上的延续。
  
  所谓局限性,就是以前的法,都是贵族的秘密法,在礼法规矩之下,法维护的是贵族的利益。
  
  所以民众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想法:法本身就是不对的,正是因为法令孳生,才导致盗贼多有。
  
  墨家认为,错的不是刀剑,错的是持有刀剑的人。法本身没有错,错的是法的内容。
  
  因为以前的法,是贵族制定的,而且可以论证这损害了天下多数人的利益,所以这法不合于自然之道,因而造反是正确的。
  
  法是善法还是恶法,要以理性去推论是否合于自然、天志。相近合于,就是善法;不近不合,就是恶法。而天志自然对于人而言,最大的一点就是人性本身,天生万民,既然生了万民,既然人性无善无恶只是人性,那么就是说人性本身合于天志,所以人趋利避害的一切,就是自然法的基础。
  
  墨家要推翻旧的规矩、旧的时代,这就必须要用自然法。
  
  自然法是“造反”的法。
  
  墨家发现了“天志”,发现在铁器火药牛耕时代之下,分封建制贵贱有别这一切都不符合于众人之利;发现人的权力和义务相对这是自然之道……所以墨家不是在“造反”,而只是在复归国和法的真正意义,合于天志自然。
  
  但是墨家要建立天下归一的国度,这又必须要用人定的成文法,因为国家在墨家的定义中,是人们同义之后,出让了一部分权力授权于公共权力,出让的这部分其中就包含执法权。否则的话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“义”,都有自己的执法权,在不确定每个人都能理性的理解“自然之道”的情况下,执法权必须归公共权力所有。
  
  在人定成文法的基础上,墨子提出了“惟害无罪”的说法,也就是说你对社会造成了危害,但如果没有法令禁止,那么你就不是犯罪。犯罪要在法令制定之后再违背,这才算是犯罪。
  
  因而,孟胜可以听那个郑国口音的讼师谈的津津有味,就在于这一切都是合于墨家道义的。
  
  墨家不能舍弃自然法,因为这是造反有理的基础。正如商汤、周武一样,他们不是造反,虽然夏桀和商纣制定了法令不准谋反,但因为夏桀和商纣的法,违背了天志和自然之道,所以这是恶法,是可以不被承认的,因而他们有权起兵推翻恶政。
  
  但墨家又不能舍弃人定成文法,因为这是执政的力量。犯了罪每个人都有执法权,必然会造成无政府的混乱,不能指望现在每个人都能理解“道法自然与天志”,又不可能舍弃“奇技利器”退回到“完美”的自然状态,那么人定成文法就是必须的。
  
  问题的关键,也算是这个邓析子之后提醒了孟胜。
  
  要有纲,再有令。
  
  哪些适用于自然法、哪些适用于成文法,成文法是否合理又需要以什么来衡量,这就是问题的重中之重。
  
  泗上正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,一旦这个问题解决了,那么造反的合理性有了,执政的合理性也有了,剩下的就是看谁的拳头硬了。
  
  汤武革命,是对的。
  
  明知那个人是坏人,而无执法权的游侠持剑杀之,是好的,但却是违法的,需要杀人者死伤人者刑。
  
  好的不一定不违法,坏的不一定违法。
  
  这其中怎么衡量,怎么区分,哪些适用于自然法,哪些适用于人定的成文法,这就是今日这些事的意义。
  
  如果说墨家和道家在一些问题上还可以达成一些一致意见的话,那么和儒家之间的敌对状态是怎么都不可能解除的。
  
  墨家认为人性无善无恶,人性是亘古不变的,是自然本身,本身就蕴含着自然之理,每个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,要以此为基础,墨家的义即为利,要在承认人的本性趋利避害的基础上,推出一个完美的天下制度,使得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每个人的利。
  
  儒家现在还没有孟子等人的学说,但是基本上认为道德才是亘古不变的,由此推出的大治之世是以道德为基础的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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